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管理,促进我校工作的有效开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人员配备
第一条,我校辅导员是指从事学生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在校学生。
第二条,我校辅导员归口学生工作处管理,在学生事务管理与校办公室
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每个班配备1名辅导员。
二、工作职责
第四条,学校辅导员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特别是对于在学习上、生活上、思想上有困难或心理方面有困惑的学生要给予特别关注,并提供服务帮助。
2、准确掌握学校学生的基本情况。对于学校学生的住宿分布情况,党员、干部情况以及需要重点帮扶的学生情况等相关信息要深入了解和熟悉。
3、及时收集、整理、传递学生信息,保障信息渠道的畅通。对学校内存在的问题、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与相关老师、学院、部门联系。
4、开展学校基础文明建设,做好学生宿舍安全监督与维护工作,营造学生宿舍和生活园区安全、文明、卫生的良好环境。
5、组织开展学生学校文化活动,积极推动学生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6、做好学生入住、调整及退宿等各项住宿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事务中心报送住宿变更信息;
7、协助处理学校学生突发事件;
8、负责学校学生事务办公室的建设,积极参与学园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学园氛围;
9、完成学校和党委学工部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工作要求
第五条,学校兼职辅导员的工作要求如下:
1、要牢固树立以学生为本的工作理念,工作积极主动、细致高效,待人礼貌、热情、诚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实行定点值班与走访值班相结合的工作的制度。定点值班时间为12:00
—14:30、16:00—18:00走访值班时间为19:00—21:30,走访期间办公室要安排人员值班,走访要做好相应工作记录。
3、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工作期间要求挂牌上岗。
4、平均每周与学生谈心五个小时以上,并做好谈话记录。
5、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证各类工作信息的保管完整和报送信息的真
实性。
6、积极主动参加学园工作例会和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全面掌握学校学
生信息,及时报告并处理园区内的突发事件。
7、兼职辅导员工作时间如需处理个人事务应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半天须经学
园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并报事务中心登记;请假一天以上须经事务中心批准,请假期间按天数核减工作量。
四、日常管理
第六条,事务中心具体负责对我校辅导员的日常考勤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辅导员的日常考勤由值班考勤、例会考勤以及临时任务考勤三部分组成。事务中心将根据具体情况通过电话查岗、办公地点巡视、签到等形式对兼职辅导员进行考勤。
第八条,考勤记录与辅导员工作量挂钩,工作量作为每月核算工资的基本依据。
1、学校辅导员在例会、日常值班以及学生事务中心下达临时任务中,请假一次核减半天的工作量(因病、因课请假除外),无故缺勤一次核减一天的工作量;
2、工作时间内,因学校导师临时安排任务需请假者,向事务中心提交相关证明,并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中心按规定核减工作量,其核减的工作量纳入当月缺失工作量的总量统计,但不核减工资;
3、对于一个月缺失工作量达到5天的辅导员,由事务中心对其提出警告;对于一个月缺失工作量达到10天或连续两个月缺失工作量达到5天者,予以劝退。
第九条,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定的辅导员作以下处理。
1、瞒报、漏报、迟报学校各类信息,并造成重大工作失误,在学生中产生恶劣影响者,给予辞退处理;
2、因自身疏忽造成工作资料丢失、信息报送错误或不遵守保密工作原则造成内部资料外泄者,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辞退处理;
3、因自身原因造成办公场所安全事故者,予以辞退并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4、辅导员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岗,擅自离岗3次(含3次)以上者,予以辞退处理。
第十条,我校辅导员如因自身原因需辞职的,须提前一周向学生事务中
心提交书面材料,经批准后应按要求做好工作交接;未按规定擅自离职者,扣发当月工资并按辞退处理。
五、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事务中心每月组织一次辅导员的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月
工资发放的最终依据。
第十二条,事务中心每两周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每学期组织一次工作交流会,总结和研究学园工作。
第十三条,事务中心每年六月份组织开展学园工作交流,同时组织开展“优秀辅导员”评选活动,评选结果纳入全校辅导员表彰体系。
六、其他
第十四条,未尽事宜由事务中心另行要求和规定。
第十五条,本管理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符者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本管理细则由学工处大学生事务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